(2017)豫13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培生、刘吉普与毛春与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生,刘吉普,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生,男性,1941年8月29日出生,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吉普,男性,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毛春,男性,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生、刘吉普与被执行人毛春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