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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上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98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