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海涛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81号罪犯马海涛,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薛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海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海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50000元,2017年3月6日,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出具了罪犯马海涛家庭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马海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马海涛未履行判决罚金义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