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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秦宏星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79号之三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秦宏星,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系哈尔滨市香坊区诚信足道保健馆服务人员,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秦宏星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回款248.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秦宏星尚欠罚金人民币4 751.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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