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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莲都区中山街三兄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区中山街三兄百货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2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莲都区中山街三兄百货店。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号义乌小商品直销三兄百货。经营者:田杰锋,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莲都区中山街三兄百货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红萍审 判 员  吴黄影人民陪审员  卢保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