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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波、翁慧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波,翁慧,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勇,该公司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红,该公司员。被执行人:高波。被执行人:翁慧。被执行人: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裙四层。法定代表人:翁慧,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波、翁慧、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丁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