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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臣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臣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76号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表人:王颖。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文,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臣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高树臣。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臣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