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珍与河南仟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河南仟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159号原告王珍。被告河南仟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亮。原告王珍诉被告河南仟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