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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圣贤、叶月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圣贤,叶月容,陈学庆,林海霞,陈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圣贤,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月容,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潘向阳,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庆,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霞,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强,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国,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圣贤、叶月容因与被上诉人陈学庆、林海霞、陈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退还上诉人郑圣贤、叶月容。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