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董银顺与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印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99号申请人董印顺,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国经理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董印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国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印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