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灿娟与林义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娟,林义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灿娟,女,白族。被执行人林义坚,男,台湾台北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云高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493133.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恢3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