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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浩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靖。被执行人张浩洋。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浩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浩洋名下两套房屋以及汽车一部。因上述房屋系轮查封、车辆系车籍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