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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兆汉与胡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汉,胡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953号之一原告:张兆汉,男,汉族,1950年9月6日出生,住开平市。被告:胡强,男,住开平市。关于原告张兆汉诉被告胡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兆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兆汉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强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汉负担。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晓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