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源与湖北中富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源,湖北中富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源。被执行人湖北中富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作军,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中富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偿付欠款2,460,0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中富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