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光吉与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吉,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吉,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学府路39号人和逸景苑1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吉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该款执行到位后方可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