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国珍申请执行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珍,徐继芳,徐玉荣,徐继立,徐金荣,徐继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珍,女,19XX年XX月XX出生,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被执行人徐继芳,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被执行人徐玉荣,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被执行人徐继立,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被执行人徐金荣,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被执行人徐继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