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5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桥与吴梅、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桥,吴梅,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桥,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吴梅,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志强,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关于王桥申请执行吴梅、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梅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因吴梅、黄志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强名下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海花园14座701房屋、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苑路名汇苑3座804房屋,被执行人吴梅名下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海花园14座702房屋、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十一街30号房屋。上述房屋经本院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共得拍卖款9907040元。拍卖款在扣除上述房屋相关抵押债权,以及涉吴梅、黄志强案执行费等费用后,连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梅的银行存款2365.17元,合计2718295.97元,将在以吴梅、黄志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分配受偿。执行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50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婕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