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振生、李振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8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生,男,1955年5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东光县,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振华,乳名小华,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东光县,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辩护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秀岗,乳名“三成”,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东光县,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辩护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生及其辩护人刘新杰、被告人李振华及其辩护人齐冲、被告人秦秀岗及其辩护人崔爱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振生伙同李振华、秦秀岗夜间携带钢筋钳、手电等作案工具,驾驶王振生的面包车(车牌号冀J×××××)来到吴桥县的村子里,用钢筋钳剪断被害人家的门锁,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一)201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苏家塚村王某2家,盗窃了二十六袋化肥。(二)201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双刘店村董某1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二台电饭锅、一台电磁炉。被盗电视机在王振生家搜出并扣押,经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已发还被害人董某1。(三)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张朝寺村张某1家,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抽油烟机。(四)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裴庄村杨某1和李某家,在杨殿清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和一组电瓶,在李红军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五)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二街杨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六)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梁集镇后徐某徐某1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个无线路由器。(七)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安陵镇前桥村王某3家,盗窃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和一盘电缆。(八)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霸王庙村张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主机、一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枚戒指、三件被子、二个沙发靠垫。(九)2016年7月7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刘葡萄村陈某1家,盗窃了一台冰箱、一台潜水泵、六袋小麦。(十)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韩某家,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吹风机及一些化妆品。(十一)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孙某2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组电瓶、一台电视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十二)201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东宋门乡王温村张某3家,盗窃了一组电瓶、一台电视机、五袋小麦、五十斤棉花套。(十三)2016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来到吴桥县东宋门乡南沙王村陈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十四)2016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双井王村王某1家,盗窃了二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回东光连镇的路上被吴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吴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钢筋钳一把、手电筒三把、面包车一辆,赃物电动自行车二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电动三轮车、二辆电动自行车总价值1848元。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生对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是检察院指控的第八起犯罪事实中没有盗窃戒指,其它的我也记不清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案发后王振生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法院考虑王振生的年龄,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华对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盗窃的东西记不清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李振华案发后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李振华减轻处罚,李振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振华的亲属均系精神病患者,李振华为其三人的监护人,该三人生活来源完全依靠李振华,且李振华的哥哥和弟弟均有轻微的暴力倾向,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平常其二人只听李振华一人,希望法庭可减轻对李的处罚。辩护人庭审时提交李振华亲属的残疾证及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被告人秦秀岗对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盗窃的东西记不清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秦秀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系初犯,没有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家庭有老有小,妻子患病,请法院对秦秀岗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振生伙同李振华、秦秀岗夜间携带钢筋钳、手电等作案工具,驾驶王振生的面包车(车牌号冀J×××××)来到吴桥县的村子里,用钢筋钳剪断被害人家的门锁,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一)201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苏家塚村王某2家,盗窃了二十六袋化肥。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及抓拍照片,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19日吴桥县铁城镇苏家塚村王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二)201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双刘店村董某1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二台电饭锅、一台电磁炉。被盗电视机在王振生家搜出并扣押,经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已发还被害人董某1。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电视机一台(HITACHI日立牌、型号55PD5000TC,已发还被害人董某1),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及抓拍照片,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董某2的证言,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的供述,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2016.5.24吴桥县铁城镇双刘店村董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三)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张朝寺村张某1家,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抽油烟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5.27沟店铺乡张朝寺村张某1家被盗案监控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及抓拍照片,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秦秀岗的供述,2016.5.27吴桥县沟店铺乡张朝寺村张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张朝寺村监控录像视频。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四)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裴庄村杨某1和李某家,在杨殿清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和一组电瓶,在李红军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秦秀岗的供述,2016年5月30日吴桥县杨家寺乡裴庄村盗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五)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二街杨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被告人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铁城镇二街村杨某2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六)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梁集镇后徐某徐某1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个无线路由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梁集镇后徐村徐某1家财物被盗案监控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吴桥县梁集镇后徐某徐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七)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安陵镇前桥村王某3家,盗窃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和一盘电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3、杨某3的陈述,被告人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安陵镇前桥村王某3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八)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霸王庙村张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主机、一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枚戒指、三件被子、二个沙发靠垫。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杨家寺乡霸王庙村的监控录像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杨家寺乡霸王庙村张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九)2016年7月7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杨家寺乡刘葡萄村陈某1家,盗窃了一台冰箱、一台潜水泵、六袋小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杨家寺乡刘葡萄村陈某1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十)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韩某家,盗窃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吹风机及一些化妆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沟店铺乡范屯村的监控录像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证人范某2的证言,被害人范某1(韩某之子)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韩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十一)201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孙某2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组电瓶、一台电视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吴桥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沟店铺乡范屯村的监控录像截图,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证人孙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4(孙某2之妻)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沟店铺乡范屯村孙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2016年9月8日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十二)201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东宋门乡王温村张某3家,盗窃了一组电瓶、一台电视机、五袋小麦、五十斤棉花套。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东宋门乡王温村张某3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十三)2016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来到吴桥县东宋门乡南沙王村陈某2家,盗窃了一台电视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冀J×××××面包车在吴桥县域内卡口经过被抓拍记录、抓拍照片,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东宋门乡南沙王村陈某2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十四)2016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振生、秦秀岗、李振华三人来到吴桥县铁城镇双井王村王某1家,盗窃了二辆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回东光连镇的路上被吴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吴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钢筋钳一把、手电筒三把、面包车一辆,赃物电动自行车二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辆电动三轮车、二辆电动自行车总价值1848元。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电动自行车二辆、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王振生与李振华、秦秀岗的手机通话记录,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的供述,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吴桥县铁城镇双井王村王某1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秦秀岗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李振华辨认铁城镇双井王村盗窃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振华、秦秀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尚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冀J×××××号牌),钢筋钳一把,手电筒三把;2、书证: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的户籍证明信,吴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吴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吴桥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及鉴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手机号开户信息,吴桥县地图及卡口位置图,谅解书;3、被告人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的供述;4、吴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5、王振生辨认李振华、秦秀岗,李振华辨认秦秀岗,秦秀岗辨认李振华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生组织李振华、秦秀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生辩解未盗窃本案所涉第八起犯罪事实中的白金戒指,因该项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勘验笔录中亦未记录被害人所述大衣柜中红盒子的情况,同时亦未其他相关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故对于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支持,对于王振生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振生、李振华、秦秀岗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秀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振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被告人秦秀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犯罪工具钢筋钳一把、手电筒三把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双秀人民陪审员 杨月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