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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奕梅、谢平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奕梅,谢平扬,魏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奕梅,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公务员,住大余县,申请执行人:谢平扬,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魏贞莲,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奕梅、谢平扬与被执行人魏贞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贞莲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