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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玉皋与史建伟、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皋,史建伟,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皋。被执行人:史建伟。被执行人:陈兵。杨玉皋与史建伟、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终45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建伟、陈兵没有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玉皋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兵名下的车辆已经查封且已经履行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杨玉皋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被执行人史建伟、陈兵任何一笔逾期,申请执行人杨玉皋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5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