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升农场与黄存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东升农场,黄存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516号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原广东国营东升农场)法定代表人:揭奋,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存兴,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诉被告黄存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撤回对被告黄存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41元,由原告广东省东升农场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粤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