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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国,王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1977���8月9日出生,住高新区清华园3-4-301。被执行人王殿伟,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栋1门***号。马建国与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瀍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殿伟需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建国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若王殿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殿伟负担。因被告未依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建国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62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杨振富作出拘留15日决定。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振富名下工行北京世纪城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整,查封期间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另本院在诉讼保全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富名下京PU7J**奔驰牌汽车一辆、京QU0B**奔驰牌汽车一辆、京QT9U**北京牌面包车一辆,查��期限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另在诉讼保全中查封了杨振富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东侧翠堤湾2幢1-D191、2幢2-D166、2幢5-1101号以及位于涧西区南昌路与周山路交叉口西北角和顺园2期8幢1-601房产(现坐落于涧西区南昌路150号),查封期限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轮候冻结了杨振富在雷州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期限2017年5月10日-2020年5月9日。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孝珍审 判 员 方    倩人民陪审员 李  一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一  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