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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金远盗窃、掩饰犯罪所得、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62号罪犯刘金远,男,1960年01月0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作出(2012)砀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远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0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刘金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金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远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