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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33、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浩与高振田、德阳优耐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高振田,德阳优耐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3、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浩被执行人:高振田被执行人:德阳优耐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浩与高振田、德阳优耐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德阳优耐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该程序需要一段相对较长期间进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