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雷泽庭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泽庭,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64号原告:雷泽庭,男,生于1958年12月11日。被告:XX,男,生于1990年9月23日。原告雷泽庭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雷泽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雷泽庭负担。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