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烨珺、卢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珺,卢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953号起诉人杨烨珺,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起诉人卢皛,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起诉人杨烨珺、卢皛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1号九龙仓君玺公寓3幢903室的期房,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被起诉人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取得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起诉人。被起诉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在约定日期起90日内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仍不能交付的,在起诉人不退房的情况下,被起诉人须按日向起诉人支付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期间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截至2017年6月12日,被起诉人仍未交付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其已超出约定交付期限74日,且未向起诉人支付任何违约金。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共74日的违约金50495元;2.判令被起诉人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日向起诉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违约金;3.判令被起诉人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承担因契税政策变化导致契税上涨对起诉人造成的损失68237.0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烨珺、卢皛诉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起诉人堡盈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715室,现为其他机构办公场所,被起诉人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6号壹向大楼7楼,起诉人在起诉状中亦予以认可,故被起诉人住所地非本院辖区,且���方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我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烨珺、卢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