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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武云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云涛,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15号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78号。法定代表人:丛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帅,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云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坤,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潘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员。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云涛、第三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纳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