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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二江、焦作市华众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二江,焦作市华众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江,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华众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东大原村(詹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乔长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二江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华众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武民北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华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08民终1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豫08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李二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二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被上诉人焦作华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二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二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二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为1052元,由李二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