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剑红、丁建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红,丁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剑红,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丁建定,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22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丁建定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乐业家园8幢608室不动产及13号车棚。买受人章军志、侯燕波(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30703792X)以100.5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书等对被执行人丁建定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乐业家园8幢608室不动产的查封(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10)第06347号)。因该不动产已被司法处置,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被执行人丁建定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乐业家园8幢608室不动产及13号车棚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章军志、侯燕波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章军志、侯燕波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