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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5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曹某某,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娜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