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号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文德东路定山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9119M。法定代表人:耿果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公园北路02幢107室,组织机构代码77128610-7。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