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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姚加志与樊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志,樊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49号原告:姚加志,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樊志雄,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加志诉樊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加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樊志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姚加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加志撤回樊志雄的起诉。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