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姚加志与樊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志,樊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49号原告:姚加志,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樊志雄,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加志诉樊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加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樊志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姚加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加志撤回樊志雄的起诉。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