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刑更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磊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51号罪犯陆磊,外号:丫头,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9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16日因聚众斗殴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26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1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陆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罪犯林某、翟某、陆磊与罪犯孙某、张某1成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姚某1、姚某2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927.16元(已履行240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陆磊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陆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7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磊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陆磊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陆磊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陆磊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