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宋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霞,宋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477号申请人王艳霞,女,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宋志鸿,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王艳霞申请执行宋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霞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字2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志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艳霞借款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宋志鸿给付申请人王艳霞3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字2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