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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世钧;宋世团;宋世敏;宋世伟;宋继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钧,宋世团,宋世敏,宋世伟,宋继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刑初308号自诉人宋世钧,男,1950年4月24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自诉人宋世团,男,1952年12月10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自诉人宋世敏,男,1955年8月15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世伟,男,1974年3月20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辩护人徐浩,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继现,男,1957年8月26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自诉人宋世钧、宋世团、宋世敏以被告人宋世伟、宋继现犯诽谤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人宋世伟、宋继现送达了相关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限六个月。后因需要调取新证据,本院决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宋世钧、宋世团、宋世敏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宋世伟、宋继现的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宋世钧、宋世团、宋世敏撤诉。审判长  韦庆涛审判员  尹春妮审判员  张成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鸣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