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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诚意堂陶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诚意堂陶瓷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099号原告: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9号508室。法定代表人:田妮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诚意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联发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诚意堂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南京汇智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