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玉平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平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平(曾用名高端玉、高平),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菏泽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2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代理检察员路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高玉平利用任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行政村第二生产队队长职务上的便利,领取本队土地补偿款588130元及转让村宅基地款40000元,应发放村民共计628130元。后被告人高玉平自2014年起陆续将其中126700元发放给本队部分村民,代村民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金34100元,向佃户屯办事处经管站缴纳50000元。其余417330元被私自挪作他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庞某1、庞某2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高玉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玉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行政村会计庞某2,将庞庄行政村第二生产队因土地被租用所得补偿款58813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任庞庄行政村第二生产队队长的被告人高玉平账户内。上述款项连同该生产队因出卖宅基地收取王某的现金40000元共计628130元,2014年农历年底经被告人高玉平、高某、庞某3三人算账后,该生产队村民每人应分得土地款为1680元,此结果在村里进行了公示。自2014年起被告人高玉平陆续向部分村民发放土地款125800元,代村民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金33500元,向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缴纳49400元,上述三项合计支付280785元。受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佃户屯派出所委托,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高玉平挪用资金具体金额进行审计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高玉平共收到各种款项700215元,有证据证明其合理合法支付280785元,剩余资金419430元流向没有证据支持,应确认为被被告人高玉平挪用。被告人高玉平为欠付土地款的村民陆续出具欠条61份,其余29户未出具欠条。被告人高玉平称所挪用资金出借给他人18万余元未收回,其余款项自己用于看病治疗股骨头坏死,现没有退赔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庞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4年10月任庞庄社区村委会书记,被告人高玉平任庞庄村第二生产队队长,2016年因挪用卖地的资金,被免去队长一职,他干了有五、六年的队长。因村民于2015年4、5月反映高玉平挪用生产队62万余元的土地补偿金和宅基地款,其调查后得知,高玉平挪用第二生产队的资金是2013年“九禾”饲料厂收购庞庄村第二生产队的土地补偿款一共58余万元,又连同4万元宅基地款都在高玉平手里。听说有村民去他家闹,把他闹急了就偷偷给人家点钱,2015年高玉平拿出34100元给生产队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交了每人300元的保险金。2016年春节过后,高玉平迫于压力又拿出5万元交给了佃户屯办事处经管站。2、证人庞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2007年至2014年10月任庞庄社区村支书,由会计庞某2分配给第二生产队队长高玉平土地补偿金58万多元,由高玉平负责发放补偿金。到2014年10月换届时,二队有党员提出土地金仍未发放,换届后其就不参加社区工作,也无权过问社区的一切事务。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庞庄第二生产队村民,2014年1月,队长高玉平告诉他村里卖地的钱588130元已经领回来了,等统计完再发放。2014年农历年底时,高玉平找到他和庞某3让他俩算一下每户应该得多少,他和庞某3算账连同卖宅基地的4万元,第二生产队的人每人应该分到1680元,高玉平看到结果就同意了。随后,他们就把算账每人应该得的钱数及分给多少人都在村里进行了张贴,公示了好几天。公示后他对高玉平说把钱分下去吧,高玉平说自己借出去的钱没有还,等还回来就发下去。4、证人庞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年底,高玉平找到他和高某让算算剑桥公馆北面那块地卖地的588130元,每户应该分多少钱。他和高某算账后每人应该分到1680元,高玉平看了也同意这个结果,随后就将具体算账内容在村里张榜公示了好几天,过了一个多月,高玉平也没有把地款分下去,高玉平说把钱借给别人了没有还。应该分给他的1680元,高玉平在2015年9月1日给出了一张欠条,一直都没有发给他。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在2012年花了4万元从队长高玉平、庞某3那里买了一块宅基地。6、庞子义、王宁等88位证人证言,证实均系第二生产队村民,每人应分地款1680元,2014年1月高玉平把钱领回来后,2014年底算账进行了公示。高玉平没有把钱全部分下去,陆续支付部分村民地款,没有支付清的大部分都打了欠条,将欠条交给村民。7、鉴定审计报告及修正报告二份,证实高玉平挪用资金金额为419430元。8、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村财处管办公室说明二份及庞庄社区证明,证实庞庄社区收入“九禾地款”的情况及从高玉平处追回的5万元支出情况,证实高玉平夫妇两人的2015年、2016年养老保险包括在高玉平代缴的生产队保险金之内。9、庞庄社区居委会养老保险名单及租地租金明细账,证实2015年该第二生产队交纳保险及分租金情况。10、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村财处管办公室现金收入单四份及转账支票存根,证实庞庄社区第二生产队地款的来源情况。11、收据及缴款单、庞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高玉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第二生产队地款交付情况。12、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高玉平个人身份情况、财产情况及出借资金借款人的有关情况。1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高玉平到案经过,扣押被告人高玉平银行卡的情况。14、被告人高玉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元月,社区会计庞某2通过银行卡,将第二生产队的征地款588130元转到他银行卡里,因部分村民对人数有异议当时没有发放。2014年农历快春节时他找到高某和庞某3一块算账,除了588130元地款外还有集体卖宅基地的4万元,一共628130元,算完账后每人应该分到1680元,他将算账用的信纸和每人应分的钱数、具体多少人分钱都张贴在村里公示栏内,公示了好几天村民都没有说什么。2015年他替村民交了34100元的养老保险。之后村民有来要地款的,他就给一千到二千不等,一共给了村民有十多万。2015年9月,他给应该得地款的每户都写了欠条并发放到他们手中。到2016年春节前后,社区干部问这个事,他又向社区交了5万元。他没有发放给村民的钱借给本村村民王明玉18万左右,王明玉一直没有还钱,到2016年年初就找不到王明玉了。其余的钱因为自己没有收入,身体有病做股骨头置换手术,每天吃药花掉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平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玉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玉平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对所挪用的资金应当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高玉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玉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玉平退赔被害人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行政村第二生产队损失419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朱秋英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