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简志能、黄彩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志能,黄彩良,许忠壮,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简志能,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证件号码452601196208310019。申请执行人黄彩良,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证件号码452601196311060345。被执行人许忠壮,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熊芳,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简志能、黄彩良与被执行人许忠壮、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忠壮、熊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桂1002执3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陆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