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文瀚与张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瀚,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瀚。被执行人张志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4009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