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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心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青创爱华职业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心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青创爱华职业培训学校,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心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2号4楼。法定代表人:朱学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海涵,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风水,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青创爱华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朱学新,校长。委托代理人:张风水,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井伯,上海融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心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境公司)、天津市青创爱华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青创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舒泊花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心境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津010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该案。事实及理由:心境公司与舒泊花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心境公司租赁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3楼599平方米及4楼1159平方米房屋,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事后,舒泊花园公司以各种借口终止合同,拒绝交付3楼房屋又阻止4楼房屋装修,致使我们无法向人社局申请验收,造成我们不能申报政策扶持资金,至今不能开业经营,损失巨大。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青创学校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心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一致。舒泊花园公司提交意见称,2015年11月4日,心境公司与舒泊花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心境公司一直拒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交纳。3楼和4楼是两个纠纷,一审法院审理的是4楼的纠纷不涉及3楼。心境公司陈述的内容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心境公司与舒泊花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涉诉房屋为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4楼,产权人为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且同意舒泊花园公司对外转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心境公司、青创学校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心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青创爱华职业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津宝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