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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马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117号原告:陈玉凤,女,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被告:马来娣,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凤诉被告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凤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