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马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117号原告:陈玉凤,女,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被告:马来娣,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凤诉被告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凤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