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晏林与刘亚东、李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晏林,刘亚东,李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912号原告:王晏林,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旗口镇。被告:刘亚东,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万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晏林与被告刘亚东、李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联系不上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此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柱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