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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670-8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金兰、高青松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兰,高青松,翟国军,朱洪华,杨海良,王尧龙,马金龙,王奎东,李国伟,牛纪刚,杨秀玲,张金霞,刘洪,柴慈全,魏庆玲,冯树芬,周颖,吴小东,黄征,俎海泉,袁大英,吴万霞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670-8069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兰、高青松、翟国军、朱洪华、杨海良、王尧龙、马金龙、王奎东、李国伟、牛纪刚、杨秀玲、张金霞、刘洪、柴慈全、魏庆玲、冯树芬、周颖、吴小东、黄征、俎海泉、袁大英、吴万霞合计22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兰、高青松等22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493-15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兰、高青松等22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693327.62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李金兰、高青松等22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兰、高青松等22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693327.62元(具体明细为李金兰59016.35元、高青松54482.35元、翟国军94051.52元、朱洪华55429.91元、杨海良89392.72元、王尧龙78353.84元、马金龙72679.35元、王奎东77341.44元、李国伟48336.27元、牛纪刚87467.2元、杨秀玲27414.23元、张金霞64208.46元、刘洪46932.87元、柴慈全150755.86元、魏庆玲32717.13元、冯树芬50771.69元、周颖137806.35元、吴小东63166.23元、黄征156026.22元、俎海泉138488.44元、袁大英66138.94元、吴万霞4235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