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2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建平与洪振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平,洪振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民初83号原告:邢建平,男,汉族,1969年出生。被告:洪振超,男,汉族,1977年出生。原告邢建平诉被告洪振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需要时间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邢建平负担。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婷婷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