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鄂德保与马世华、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德保,马世华,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26号原告:鄂德保,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土族,打工,现住堆龙,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薄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世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东乡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被告: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州。法定代表人:马效云,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住所甘肃省。负责人:侯民,职务不详。原告鄂德保与被告马世华、甘肃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鄂德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鄂德保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德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4.75元,由鄂德保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