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丽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丽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67号罪犯任丽利,男,1988年04月0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6日作出(2011)冷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丽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01日、2015年07月14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任丽利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丽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丽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丽利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