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娜与安新县建设大街在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安新县建设大街在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722号 原告:刘娜,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在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 经营者:张永生。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娜与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在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安新县建设大街在线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