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润荣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润荣,北京爱贝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润荣,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爱贝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21层2单元2307。法定代表人:张成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号**层*单元1003。法定代表人:赵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许润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爱贝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贝佳公司)、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爱贝佳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润荣申请再审称,2005年7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做月嫂工作,月薪9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安排,吃住在被申请人处,接受被申请人的培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员工证、上岗证等证书和工作服,2015年4月10日,二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一事,曾于2015年4月10日诉至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5)第1728号裁决书,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据材料清单,其上明确写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管理制度作出开除申请人的通知和通告,然而,2015年6月1日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当庭提出撤回该证据清单上所有证据,仲裁员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撤回了该对申请人有利并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当庭并未对该证据予以质证,因庭审时撤回了对申请人有利的关键性证据,致使申请人多次上诉无果,故提起再审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申请人相应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之前,许润荣与爱贝佳中心之间已就劳动争议诉至法院,(2016)京02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许润荣关于确认与爱贝佳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考虑到许润荣作为月嫂与爱贝佳中心及客户之间的三方关系、许润荣具体工作情况、获取报酬情况,许润荣与爱贝佳公司、爱贝佳中心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许润荣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润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劲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