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平、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胡平,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经营者徐金兰,女,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的个人经营者徐金兰在中国工商银行保康支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40元,现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保康县和鞋康乐福鞋城的个人经营者徐金兰在中国工商银行保康支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