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诉蔡剑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疌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蔡剑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行驶至328省道173KM+200M处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蔡剑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9mg/100ml。被告人蔡剑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停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剑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被告人蔡剑父亲身体残疾、母亲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被告人蔡剑赡养照顾。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苏某、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照片、血样提取告知书及登记表、送检情况说明、抽血照片、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收据、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谅解书、残疾人证、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被告人蔡剑的驾驶证复印件、苏H×××××号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蔡剑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剑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秀山代理审判员  潘慧宇人民陪审员  郭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一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